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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天津条形码要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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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天津条形码要续展?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6 09:02:39

首先,天津条形码的有效期只有2年。到期不续则原有的厂商识别码会被注销掉;

另外,商品条形码续展办理期限为到期前3个月和到期后6个月,但是最好在到期前进行办理,好给续展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审核。

由于国内的条码打印机随着价格的下降,已经开始逐渐普及,在国外,几乎所有的生产单位都配备有一台条码标签打印机(即LABELPRINTER和BARCODEPRINTER),应用在麦头,产品标识等等方面,并且大部分公司都拥有条码阅读器(即SCANNER)和数据采集器等条码打印机的附属设备,形成了公司内部管理的条码管理自动化和的管理模式。条码打印机在国内的情况条码打印机主要区分为商业型与工业型两种:商业型用于办公室、小型工厂、珠宝行业等印量比较小的场合,一天的打印量在2000张以内的时候使用。商业型的标签条码打印机所采用的机械结构主要以塑料组成为主,在价格上有相当的优势,现在市场上的主要产品都是以美国、日本的产品为主,例如Intermec条码打印机,美国zebra,日本Sato等等。

工业型打印机品牌(1)外资厂商主导品牌(斑马zebra,datamax,SATO,TEC,ELTRON,INTERMEC,GODEX,CLEVER,NOVEXX,MONARCH)由于许多外资厂家,在国外就使用当地本国的品牌,例如日本的SATO,TEC,这些日系厂家容易被日本厂家采用,zebra斑马则容易被美国厂家使用,INTERMEC/NOVVEX/PAXAR等则容易被欧洲国家采用,很多外资公司通常比较信赖自己国家的品牌,即使价格昂贵也在所不惜,而这里面,加上有些单位以价格取向购买产品,以为价格越高,质量就越好,使得一些国外品牌因此占有一定的市场率。

(2)零散品牌由于许多厂家,在寻找标签条码打印机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什么品牌什么规格才是真正需要的,加上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润,往往推荐一些利润高,但是不一定最适合的产品,因此造成有些公司往往购买一些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是很高的产品,这些产品虽然也有质量很好的,但是维修等等经常无法得到满足。目前世界上的标签条码打印机品牌多达30多种,以下列举的品牌都可能在国内找得到:APPOLO,COMFORT,METO,MONARCH,RING,CANTECH,UBI,FARGO,AXHION,CHINTEK,ITOH,BRADY,GODEX,CLEAVER,北洋等等,不过随着一些大品牌的逐渐推展,小品牌市场有逐渐萎缩的迹象。如何选购条码打印机选购热转印条码打印机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才能够购买到适合您的产品。

(1)根据条码打印量决定机型如果您使用条码打印机的打印量一天不超过4000张,建议您购买普通商业型(有的俗称办公型)打印机,商业性条码打印机的纸张容量和碳带容量较小,整个产品的外形小巧玲珑,很适合放在办公场所,不占面积,而打印效果和打印质量都能满足需求。如果您的需要量一天超过4000张标签,建议您购买工业型条码打印机,因为工业型条码机主要以钢铁结构制成,可容纳大型纸卷及大长度碳带,在使用寿命及恶劣环境中,都有极佳的表现,是大型工厂的合适选择。

(2)根据打印质量要求选择机型如果您应用的场所对打印质量要求较高,譬如珠宝、手机或者要求打印在较小的标签上,建议您使用300DPI的条码打印机,其他一般麦头标签则使用200DPI即可。

(3)根据你要打印的条码的类型及所要求的质量选择机型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的条码打印机都只能使用一种打印语言,譬如zebra或者Datamax等,都只能采用自己的打印命令,彼此不能兼容,选购时如果能够考虑语言兼容,就能够更大限度的提高打印机的使用场合。而且现在随着二维条码(PDF417,QRcode,Maxicode)的广泛使用,及其他特殊一维条码的使用,也要求打印机的打印质量有所不同,这些都是你选择机型所要考虑的因素。

(4)选择在国内设立有正式的据点的产品以前有很多产品在国内都只是交给代理商来销售,很可能代理商的主要业务并不是您所想要购买的产品,或者代理商的技术支持不够等等,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大部分经销商都积累了丰富的开发经验,形成了一支国内前所为有的年轻化高技术终端条码知识集中化的系统程序研发队伍。他们在仓库管理,取票排队系统,展览会名片系统,条码考勤系统,网吧收费系统,标签库存管理系统,旅店人员进出管理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等系统继承方面具有整套可行的技术方案及成功案例,并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工程师为您解决后顾之忧。

(5)选择能够提供全面服务的经销商有些经销商,号称所有的条码打印机产品他们都能够提供,事实上,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这点,消费者需要的应该是这个经销商对于某一种产品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配套相关产品是否能够齐全的提供,举例来说,搭配打印机的耗材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应该要在选择打印机的同时,要求经销商同时提供这款打印机的相关合适耗材,因为有些不适当的耗材和打印机的搭配不一定能够产生完美的打印效果。

(6)选择耗材通用的条码打印机有些打印机品牌,为了要在耗材上面取得利润,往往指定它的产品必须搭配专用的耗材,否则无法打印出良好的效果,甚至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坏,不给与保修,这个是选购打印机时绝对应该注意的,特别是现在打印机的耗材价格不断下降,更应该购买耗材通用的打印机。

(7)选择功能实用、价格真正反映成本的条码打印机有些国外品牌的条码打印机,售价非常高昂,完全脱离了真正的打印机成本价格,而其为了提高售价往往加入了一些实际使用中不常需要的功能,现在的热转印打印机尚无法普及的原因多半与此有关,选购一款价格适中,功能合适的打印机才是降低成本的最佳方式。但也不是说,价格便宜的打印机就是适合你的使用情况,市场上有些低价的条码打印机质量确实不是很好、很稳定。打印两天,要修三天的打印机绝对是不能购买的

在自动识别技术中,条形码技术具有如下特点:

1. 操作简单,容易上手。条码符号制作容易,扫描操作简单易行。

2. 输入迅速,信息采集速度快。普通计算机的键盘录入速度是200字符/分钟,而利用条码扫描录入信息的速度是键盘录入的20倍。

4. 输入正确,可靠性高。键盘录入数据,误码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误码率约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扫描录入方式,误码率仅有百万分之一,首读率可达98%以上。

5. 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枪、采集器等条形码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6. 自由度大。读取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7. 条码自动识别系统所涉及到的识别符号成本以及条码设备成本都非常低。特别是条码符号,即使是一次性使用,也不会带来多少附加成本,尤其是在大批量印刷的情况下。这一特点使得条码技术在某些应用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再者,条码符号识读设备的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操作容易,适用于众多的领域和工作场合。

8. 可以进行非接触读取(条码扫描枪直接阅读),可以选择和用途相适应的读取装置(手持式/固定式/全方位扫描平台),可以根据环境、用途选择打印纸(耐热、耐药、耐水、防尘等)。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 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 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 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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