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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条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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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8 08:38:11

在现代工业社会,制造业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客户的期望千差万别,前所未有的市场透明度和全球竞争需要企业不断地努力,以期在未来能够生存下去。而企业之所以能生存下去,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各类商品的工业标识。因为它们将企业实际的货物物流与虚拟的数据流联系到了一起。生产链全球化、市场日益开放、法律逐步适应商业系统以及因互联网的广泛推广而导致的商品的高度可比性,使得用户们对商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多。对于昂贵的技术类产品,顾客们越来越少地会对一个“现成的”商品表示满意,所以商家总是要将产品的个性化进行到底,为不同的消费者提供同一产品的不同版本。产品以及供求关系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要求企业能够对所有组件和原料进行无缝追溯,以便不断完善工艺流程以及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立即做出反应。通过编排序列号可以让所有产品都有自己的标识。也就是说,大批量生产的产品通过数据标识技术都变成了独一无二的商品。德国瑞好公司在保险杠的生产中采用RFID来控制生产过程工业自动识别技术对付这些挑战的一个方法是“使用信息技术”。

然而,有些信息目前仍然是不可用或只能有限使用的。因此,有时可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交给客户的设备或组件的系列号才会自动向客户显示。而这些信息对于利用客户反馈来及时改善流程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仍然是通过人工来采集数据的,这不但昂贵而且容易出错。因此,需要一种能够自动识别所有工业产品的技术。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技术是条形码。而现在出现了更为有效的替代方案:二维码和RFID。另外,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pticalCharacterRecognition,OCR)目前已经成长为适用于工业产品的识别技术。这样,生产和物流专家可以针对不同的应用选择不同的标识方法。

自动识别技术的特殊优势读码系统尤其适合用于迅速移动的物体二维码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印在标签上。其次,它们还可以在铸件这种不能贴标签的产品上通过激光或者铆钉的方式刻在或者钉在产品上。这些代码将被CCD相机捕获,解码后传送给IT或自动化系统。该技术目前已经非常成熟,甚至在斜角度或者光线暗淡的情况下都可以可靠地进行分辨。此外,即使在产品高速运动的情况下也可以读取代码,这项功能主要用于在设备中进行包装的产品或者烟草工业。RFID技术主要用于检测装置和识别系统不能有效连接时,需要处理大量数据或者较大范围的数据时以及需要改变已经保存的信息时。

学字符识别技术主要用于信息需要显示出来以便人们查阅时,如产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透明度高,可优化流程对各个组件一个都不落地进行身份认证,可以使业务流程在较低的成本下实现更大的透明度。所收集的数据可用于各项工作,从单个进程的控制到全面的数据挖掘。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随意地切换到个别部件的生产——通过产品中的RFID芯片或二维代码,机器设备只需要到数据库里查找一下就“知道”该怎么做了。此外,还可以实现物料流的自动控制。对于企业的好处是: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生产出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不同产品,其所消耗的物料和人工成本的大小与大批量规模生产的差不多,但是生产范围却扩大了许多。如果所有的零部件和半成品都通过二维码来标识,并在每个加工步骤都读取这些标识,那就为每个零件都建立了完整的文件记录。这些数据构成了制造商监控质量的基础(如某个零件是在哪台机器上生产的),并可用于外部的质量管理,如需要对产品进行召回时。改进内部流程西门子也在其生产线上使用工业识别技术,如在锡焊工艺中使用RFID产品从生产到物流的数据也为供货流程带来了一片曙光(供应链管理)。

其中,产品的货代和用户之间的数据交换也十分必要。借助于此,运货商就可以随时提供产品的行踪,以及计算出客户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货物。这一点对准时制生产战略和准时化顺序供应的实现尤其重要,因为这些战略的实施需要及时得到产品和流程的任何的变化信息,以便控制生产。所以,自动识别技术还有改善内部流程的潜力。比如可以监控生产设备或运输工具的使用频率和时间,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保养和维修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产品库存。除了节约成本,也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加灵活。结论今后,这两种技术的应用都将越来越广泛。二维码正日益取代今天的条形码。随着供货环节越来越多地被当作生产的一部分,成为产品生命周期的一环,RFID也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货物供给过程

商品的条形码的有效期只有两年。那么商品条形码到期之后,如果没有进行续展,条形码还可以用吗?

当然不可以了!商品的条形码过期了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商品天津条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商品条形码过期之后如果继续使用,轻者轻微罚款,重者不但要罚款,市面上产品还要被全部召回重新包装,打上最新的,有效的条形码。由此可见,商品条码过期将被高额处罚!一般由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辖区内的商品条码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天津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在税务管理系统上,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家税收体制、征管体制正在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调整自身发展步伐,促进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全面发展。目前,国外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其中包括西班牙税局已经采用二维天津条码技术用于改进计算机管理手段,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维条码是一种机器可以识读的条码,由于具备普通一维条码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它一经问世,就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它的信息容量大,信息密度高,容易印制,成本低廉,纠错能力强,译码可靠性高。由于二维条码也是一种便携式的数据文件,因此它不需要和数据库联系就可实现数据传递,使烦琐的数据处理变得迅速、简单、可靠,因此,在税务、金融、海关、工商等领域的报表管理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收法规查询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而其中涉及到需与外界交换的信息主要有: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海关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等。可以将二维条码印制在这些需要传送的单证上,通过可以把单证信息的传递、处理与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系统)相连接,从而减少了烦琐的数据重复录入。以下主要介绍税局和纳税户之间信息交换的系统工作流程,其他环节的信息交换依此类推。

系统工作流程

●由税局编制相应的应用程序,放置在Internet上,用户可以随时免费从网上下载应用软件,或到各地税局申领。

●纳税户在计算机上运行该应用软件,按照一定格式将申报表填写好,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逻辑审核。

●利用软件中的二维码生成按钮,将计算机审核过的报表生成符号,采用普通A4纸,将带有条码的报表在打印机上输出。

●纳税户将带有二维条码的报表直接送交当地税局,或通过邮局发往税局信箱。

●税局采用二维码识读设备读取二维条码中的内容进入计算机中,完成税务收缴手续。

●纳税户直接从税局或通过邮箱收取回执和缴款通知书,然后到银行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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