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商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08:59:13
为继续推动商品天津条码在建材行业的应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分中心分别于5月16日和6月28日,对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金源店和HOLA特力屋大郊亭店开展商品条码应用情况与商品条码质量的市场调查活动,现场采集样本数量千余种。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相比综合类超市,建材超市中商品条码的覆盖率普遍不高,同时,部分产品的商品条码存在放大系数过小、空白区不足、符号放置位置选择不当、印刷精度不高等质量问题,影响条码识读,降低结算速度。此外,少数产品还存在商品条码应用不规范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分中心工作人员均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超市负责人,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
通过此次市场调查活动,进一步了解了目前建材超市条码应用情况,北京分中心将通过开展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加强与建材超市的合作,加快推进商品条码在建材领域的应用。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跟踪和追溯。为了符合欧盟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要求,更好地为出口服务,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增加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食品实施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而商品天津条码由于具有便利性、规范性和全球统一的特性,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食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对于我国食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领导表示,利用条码实现系统的功能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供应链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才是实施跟踪与追溯的最大问题。将会加强促进商品条码在食品安全跟踪和追溯方面的应用。
而国际物品编码中心执行米盖尔则表示:“针对当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强烈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认为,有效地发挥商品条码这一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通用商务标准的作用,可以通过向供应链参与方及相关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对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更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商品条码技术可以为此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国际物品编码中心能为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此方面提供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天津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现代化技术的勃兴,商品交易模式日益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仅商品物流规模增大、速度加快,手段也大为现代化,可以说商品物流配送的效益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将起着一定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据《中国商报》报道,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品物流配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这一现代营销方式在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发展规模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国家内贸局确定中国物流储运总公司等283家企业为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重点企业,通过抓好这些重点企业,发挥它们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加快商品物流配送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国家内贸局有关人士指出,这次确定的发展商品物流配送重点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也包括股份制、个体、民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既包括原有的物资流通、商业批发及大型零售企业,也包括各类仓诸、运输、储运及其他类型的、行业和地区代表性较强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这些企业都具有较好的设施及业务运作基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具备了进一步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基本条件。
对于被确定为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重点企业,国家内贸局将重点指导,加强日常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在行业发展政策、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发展较快、成效显著并达至一定规模、运作规范的重点企业,将被确定为全国商品物流配送示范单位,予以重点扶持;并争取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交通管制等方面对重点企业加以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与发展环境。可以说物流配送业即将迎来自己飞速发展的新春。
众所周知,天津条码及其自动识别技术在物流管理现代化方面具有巨大的技术优势和广泛的应用。可以预言,随着物流配送业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条码及其应用技术将会获得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并将日益成为商品产、供,销紧密联系和一体化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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