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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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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8 08:17:16

一、标志意义不同商品条形码是最终消费品的消费单元上的标识,通常是单个商品的唯一标识,商品条形码一般用于零售业现代化的管理;物流条码是储运单元(或称贸易单元)的唯一标识,通常标识多个或多种商品的集合,它标贴于商品的外包装(又称大包装或运输包装)上,以供物流过程中的收发货、运输、装卸、仓储、分拣、配送等环节识别,顾名思义,她是用于物流的现代化管理。

二、二者服务领域不同商品条码服务于供应链中的消费环节。物流条码服务于供应链中除消费环节之外的所有环节。

三、信息容量不同商品条码多采用EAN/UPC码制,由一个13位或8位数字以及条码符号组成,其长度固定,信息容量少;物流条码主要采用UCC/EAN-128码制,是一个可变长度,可表示多种含义、多种信息的条码,是货运包装的唯一标识,可表示货物的体积、重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是贸易伙伴根据贸易活动中共同的需求,经过协商统一制定的。

四、标准维护不同商品条形码是一个国际化、通用化、标准化商品的唯一标识,是零售业的国际化语言,其标准无需增减更新,便于维护;物流条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贸易伙伴对各种信息需求的持续增加应运而生的,其应用持续扩大,内容也持续丰富,条码的内容可适时增减,维护条码的标准难度增大。由此,及时沟通用户需求,传达标准化机构有关条码应用的变更内容,是确保国际贸易中物流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障之一。

英国条码申请时间:10-15个工作日英国条形码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下信息:1.英国公司注册证书2.英国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和护照扫描件(拍照也可以,清晰就行)3.产品类目及产品明细表格汇总(品牌、名称、规格、价格等)英国条形码申请,条码申请的程序1.提供在英国公司及产品有关资料2.加入英国货品编码协会3.申请英国商品条形码一次批下有:100、1000、10000、100000。

提高系统成员商品条码质量意识

目前,部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条码质量意识淡薄,重视不够,有的根本不知道条码还有标准要求,缺乏条码设计、使用等方面的必备知识。有些企业不重视产品外包装上条码产品的质量,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因此造成了商品条码难以识读,影响了商品条码的应用和发展。

首先,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商品条码知识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条码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条码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条码相关知识宣传讲座及相关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培训班,了解与条码有关的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条码基础知识,提高企业执行条码相关标准的自觉性,进一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其次,企业管理者要重视商品条码质量,企业要设置专人来管理条码并保证人员的相对固定,做好商品条码的编码、登记和存档,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一物一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条码质量保证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购置条码检测仪,严把产品编码和条码印刷品质量验收关,做到不合格的条码不出厂。

加强印刷企业对商品条码的质量控制

大多数印刷企业在承揽条码印刷业务时,包揽条码的设计、制版和印刷,这就要求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相关人员要了解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企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商品条码知识、相关标准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同时印刷企业应建立条码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的样稿要经过专人审核;建立条码检验制度,在条码印制过程中,检查条码的印刷质量。提高条码印制质量的控制能力,避免不合格产品留到下一个程序。要建立商品条码印刷品出厂检验制度,条码印出成品后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一旦发现条码质量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加大天津条码监督抽查力度

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商品条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对系统成员和承印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从各种渠道来控制条码质量,避免不合格的商品条码流入市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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