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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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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0 08:21:56

1、有关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中国商品天津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原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相关表格

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该表应正反面打印。

受理时限

至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条码变更常见问题?

问:我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前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上述文件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审核无误后核发变更证书。

通过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商品适合采用天津条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香精香料、牙膏、肥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医药保健品;胶卷、磁带等信息化用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玩具;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照明器具;仪器仪表及小型机械;手工工具、刀、剪、锁等日用金属制品;生活用纸、日用杂品等。

除零售商品外,条码还广泛应用于储运包装上,以实现运输、仓储、发货、收货等业务的自动化管理

工业物流采购部门发现在采购标准件的时候,面对上千品种却又数量不同的产品,很容易出错。条形码管理解决了这个令业务人员头疼的问题。工业物流业务员只需要做月末库存盘点,而且是通过条形码扫描,快捷、方便、准确,其他工作均由系统自动完成。工业物流是以集中采购为主,以零部件加工为核心,为工业企业产品出口搭建平台,引导仓储、运输、配送企业发挥协同作用,提高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果,降低企业间的互动成本,面向全球工业企业提供延伸和成套服务的系统工程。

涵盖大宗物料的集中采购、仓储、配送,工辅料的集中采购及定时定位配送、工序性零部件的下料加工、仓储管理、国际贸易、工业物流咨询服务等。一头是客户、一头是供应商,这就需要工业物流用一个系统平台管理整个供应链。运用信息系统将客户、供应商信息集中到公司层面统一管控,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客户与供应商资源。所有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客户、供应商在进行交易前,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内容,完整地将客户、供应商信息录入到公司信息系统中。

而客户、供应商信息在公司行政权限划分范围内实现共享,业务人员采购时可以在整个公司数据库内选择最优的供应商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相关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范围、产品特点、历史交易、企业资信、联系方式等。对于客户的针对不同产品的非循环采购物料,工业物流按客户的采购订单,采用打包配送的方式。客户根据其生产计划,通过其信息系统产生采购订单,通过工业物流开发的订单导入模块,直接倒入工业物流信息系统,生成销售订单、采购订单,根据客户的包装要求,系统自动形成供应商配送单,并打印商品天津条码。

条码中包含客户采购订单信息、工业物流销售订单信息、商品属性信息、包装单位数量信息等。供应商按要求包装、配货、送货。信息技术人员将工业物流的条码系统提供给客户,通过扫描的方式验收入库,并通过工业物流提供的共享条码库,将扫描数据转化成其信息系统的入库信息,进入客户信息系统结算付款,工业物流与供应商结算付款。

《商品天津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一)企时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一)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二)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就及明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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