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产品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16:07
天津条码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二维码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众多行业领域带来了智能化、信息化的转型升级。其中自助终端识别设备扫码即是通过内置二维码识别模块、基于条码识别产品技术而搭载的应用之一,可以很方便地为智能终端提供二维码自动识别和数据传输的支持。二维码条码扫描模块的应用现如今已经十分广泛,能够被应用到很多行业领域上。
例如在我们周围可以轻易发现自助贩卖机充值机、自助点餐机、自助售取票终端、停车自助缴费终端、游戏机、通道闸机等都通过串口集成二维码识别模块来提升智能化,用户只需将手机二维码(包括支付码)靠近扫描窗口即可快速感应读取二维码,二维码模块自带LED补光,即便在手机屏幕反光、贴彩膜、背光或较暗的光线的环境下也能正常识读。通常情况下,这类终端设备是用作识别手机二维码,这就要求二维码识别模块拥有很高的屏幕条码识别能力,同时要考虑到是否有钢化识读窗口或专业嵌入式设计,这对于它的选型非常重要。
比如可以选用嵌入式LV4500I二维码扫描模块。此系列条码识别模块采用卓越的解码、照明及光学技术,能够轻易识读纸质文档和各类电子屏幕码、手机等反光率表面的大容量条码信息,可为用户提供一个完全独立的OEM应用解决方案。密封外壳符合工业标准,防水防尘,提供可靠的扫描性能,能满足各种工业环境及恶劣环境下的应用,尤其适合集成至各类终端设备,提供完善的二次开发指令,产品支持定制,深受系统集成商、硬件集成商喜爱。
对于条码技术的应用,已在多个行业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嵌入式二维码识别技术和工业生产领域。我们可提供适用各种场景的固定式扫描器、内嵌式二维码扫描模块、嵌入式条形码扫描器、条码扫描模组、二维扫描模组、二维码识别模块、工业级条码扫描器、二维码识别设备、工业固定式扫描器、一维条码扫描器、二维码扫描器等多系列产品及自助识别产品技术解决方案。
-条形码符号是当今商业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一种物流的信息载体,在这样的物体流动的各个链条中,计算机通过对附着在物体上的天津条码符号进行识别,实现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工作。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错误,那么整个信息流通链就会断裂。信息的残缺将使系统做出错误的行为,与根本没有符号相比,有了条码符号而不去扫描常常会给贸易双方带来更大的麻烦。
而条码检测则是确保条码符号在整个的供应链中能被正确识读的重要手段。条码检测能帮助符号制作者和使用者达成一致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质量水平,使他们能在一个给定的符号可接受性上或其他方面达成统一。条码检测是一个技术过程,通过该过程,可以确定条码符号是否符合该符号规范。首先是符合该类型的条码符号规范,其次是符合一些附加的规范。例如在某一具体的应用中,条码符号的参数应该遵循应用标准的要求。128码就是一个例子,统一代码委员会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了在其系统中应用该代码,对其代码的格式、长度和数据内容的结构都作了近一步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天津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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