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9 08:38:13
什么是天津条形码?
条码是一种代替键盘向计算机中输入数字与字母的手段。这一手段只需扫描条码就可以直接将数字与字母输入到计算机中,无需敲击键盘。宽条与窄条的组配二进制级别及黑条宽度与其间的白色部分(空处)宽度的组配(多级别)等象密码一样排列,由读取这一条码的机器(扫描仪)进行解读(解码),并传送和输入到计算机中。
条码有何优势?
由于条码原则上经过印制或通过电脑的计算机打印而成,本身不存在象书写文字那样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不良书写习惯,所以不会发生手写文字那样被误读的情况。而且,由于一般的条码都带有旨在防止误读的校验码,所以即使因脏污和残缺而误读,误读的数据也不会输入到计算机中。所以,极端地说,即使不识字的人(外国人及儿童等)也能够将条码读取和输入到计算机中。而且,由于能够以手写的记帐单和价格标签等手段所无可比拟的超高速度(例如超市的电子收款机1秒钟可达5000次)读取数据,因此同先用眼睛看过,再击键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自动识别的种类与条码的特长
象这种无需敲击键盘,迅速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称作“自动识别”。自动识别包括通过磁性进行辨别的现金卡、信用卡、乘车卡,以及不需接触就可回应电波询问的“射频卡(RFID)”等各种方法,其中,条码堪称是一种能够一次大量印制的最为经济、且准确可靠的自动识别方法。
虽然包含大量数据的二维条码等很受人们欢迎,但由于受专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普及等问题的限制,还没有广泛普及。
与此相对,条码出现较早,专利已经公开,相关设备齐全,操作也十分简便,并且已经成为世界通用的规格,堪称是最受欢迎的自动识别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天津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条形码barcode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条码系统barcodesystem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条bar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space条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空白区cleararea条码左右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保护框bearerbar围绕条码且与条反射率相同的边或框。起始符startcharacter位于条码起始位置的若干条与空。终止符stopcharacter位于条码终止位置的条与空。中间分隔符centralseperatingcharacter位于条码中间位置的若干条与空。条码字符barcodecharacter表示一个字符的若干条与空。条码数据符barcodedatacharacter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字符。条码校验符barcodecheckcharacter表示校验码的条码字符。
条码填充符fillercharacter不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字符。条高barheight构成条码字符的条的二维尺寸的纵向尺寸。条宽barwidth构成条码字符的条的二维尺寸的横向尺寸。空宽spacewidth构成条码字符的空的二维尺寸的横向尺寸。条宽比barwidthratio条码中最宽条与最窄条的宽度比。空宽比spacewidthratio条码中最宽空与最窄空的宽度比。条码长度barcodelength从条码起始符前缘到终止后缘的长度。长高比lengthtoheightratio条码长度与条高的比。条码密度barcodedensity单位长度的条码所表示的字符个数。模块module组成条码的基本单位。条码字符间隔barcodeintrcharactegap相邻条码字符间不表示特定信息且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
单元element构成条码字符的条、空。连续型条码continuosbarcode没有条码字符间隔的条码。非连续型条码discretebarcode有条码字符间隔的条码。双向条码bidirectionalbarcode左右两端均可作为扫描起点的条码。附加条码add-on表示附加信息的条码。自校验条码self-chechingbarcode条码字符本身具有校验功能的条码。定长条码fixedlengthofbarcode条码字符个数固定的条码。非定长条码unfixedlengthofbarcode条码字符个数不固定的条码。条码字符集barcodecharacterset其类型条码所能表示的字符集合。
1、零售商品
零售商品可选用EAN天津条形码表示。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EAN商品条码标识零售商品,包括EAN-13商品条码和EAN-8商品条码。
2、非零售商品
非零售商品的符号表示有多种,如EAN/UPC条码、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或GS1DataBar条码。采用EAN/UPC条码表示非零售商品时,其方法与零售商品相同。UCC/EAN-128条码及GS1DataBar条码可用于表示商品附加属性信息。
3、物流单元
物流单元的SSCC和应用标识符00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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